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398号A6-3。
法定代表人:罗钰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2002号。
法定代表人:林位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43××××.5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是否共同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图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柳州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给其施工的铝条缝吸音墙工程设计图纸是否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纸是否经原设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的审核、是否取得发包人梧州市富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同意。
原审判决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