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初7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阳光超市,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新街。
经营者:林月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阳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7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永明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卢丰华书 记 员 黄娉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