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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739号之二
案件名称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与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39号之二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

法定代表人:陈醒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利宇宁,均系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胡锜听,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卢佳,均系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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