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39号之二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
法定代表人:陈醒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利宇宁,均系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胡锜听,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卢佳,均系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百思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余姚世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志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