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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907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方会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熊先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凊,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杰,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STIHLAG&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代表人:Dr.KandzioraBertram。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华,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园,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焜昱公司)、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STIHLAG&CoKG)(以下简称安德烈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2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本案原告系在第12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发现被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展位展出被告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宣传册,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永康市焜昱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焜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主要事实和理由:安德烈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之内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均不在广州市海珠区,综上,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2229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或相关具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成都技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认为成都技术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安德烈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安德烈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有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展馆内,该会展馆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安德烈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焜昱公司、成都技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焜昱公司、成都技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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