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4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湖南,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湖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