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绚凡,女,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绚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