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4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梁,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呈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东华村铁塔路4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杨绪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呈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