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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区精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民终36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区精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区精诚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3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江区精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205、207号。

经营者:廖阳,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君,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江区精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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