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28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巾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6。
法定代表人梁虹。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巾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