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40-2号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车全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冰雪,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浩顺晶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电子城市场615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晶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凤凰南路自编1号C栋、A栋2-3。
法定代表人:伍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浩顺晶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晶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已由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中控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