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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437号
案件名称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傅腾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丹枫白露*栋****房。

法定代表人:怀慧,执行(常务)董事。

原审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号芒果网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薛晓岗,董事长。

上诉人湛江市枫丹白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丹枫白露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原审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享有“丹枫白露”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广泛推广使用,已经在酒店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芒果网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酒店使用与“丹枫白露”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在其开设的酒店招牌处、酒店宣传册、客房用品等物品上使用带有“枫丹白露酒店”的商标标识;

在其开设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宣传、推广“枫丹白露酒店”并提供酒店预定服务。

芒果网在其开设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宣传、推广“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并提供酒店预定业务。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将与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丹枫白露”商号及商标近似的“枫丹白露”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诉请判令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

芒果网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湛江枫丹白露酒店”预订业务的商标侵权行为;

两被告连带赔偿深圳丹枫白露酒店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支付共计人民币510万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丹枫白露酒店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将芒果网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芒果网的住所地在深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管辖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湛江枫丹白露酒店负担。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与芒果网从未发生合作关系,芒果网未经湛江枫丹白露酒店授权擅自发布订房信息,同样属侵权行为。

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将芒果网列为本案被告,目的是为了解决本案管辖权问题,故意规避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住所地在湛江市,如果存在侵权行为也只能发生在湛江市,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湛江枫丹白露酒店未经许可在其提供的酒店服务上使用“枫丹白露”标识,与深圳丹枫白露酒店在酒店服务项目上在先注册的“丹枫白露”商标构成近似,侵害深圳丹枫白露酒店的商标专用权。

芒果网擅自在其官网上发布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预定业务,属于商标法意义上对“枫丹白露”标识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可见,湛江枫丹白露酒店、芒果网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被告芒果网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10万元,被告芒果网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其辖区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丹枫白露酒店起诉主张芒果网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宣传、推广“湛江枫丹白露酒店”并提供酒店的预定业务,将芒果网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交了初步起诉证据,在管辖权程序审查阶段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至于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上诉提出其与芒果网没有合作关系,属于实体审理查明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程序审查的范围。

深圳丹枫白露酒店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湛江枫丹白露酒店上诉提出本案应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湛江枫丹白露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湛江枫丹白露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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