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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李永江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13民初33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李永江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李永江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35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永江,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7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的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准许。

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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