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335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永江,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7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的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准许。
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