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1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货郎先生果园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盛建旗,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果园一路*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货郎先生果园超市(经营者盛建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