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97号原告:王承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叶景超,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王承孝与被告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以下简称协城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4××××.0、名称“中空门配饰件(后现代41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王承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协城五金店: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王承孝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赔偿王承孝经济损失1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王承孝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自涉案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以来,受到消费者的一致欢迎。
经调查,协城五金店作为销售五金的个体工商户,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被诉产品(产品编号:XZ_9983),协城五金店的行为构成侵权。
另本案被诉产品已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协城五金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城五金店的住所地以及本案侵权行为地均为东莞市厚街镇,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王承孝提交的初步证据,2017年4月27日,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标有“家具大道100”字样门牌及“协城家具五金”的店铺销售了商品编号为“XZ_9983”、商品名称为“装饰_铬+黑白色塑胶”的产品,该店铺的行为被诉侵权,故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
且协城五金店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
上述区域东莞市在本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跨区域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协城五金店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东莞市厚街协城五金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