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初3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层*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陶传敏,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传敏,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席君(陶传敏丈夫),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传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