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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刘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初70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仲锋,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珍,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万年市场1楼4排2号店铺经营者,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刘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晁仲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珍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的商品;

2、被告刘珍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3、被告刘珍承担原告美的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美的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美的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利人,其商标核定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美的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西安市××市场××楼××号联盛家电内销售假冒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的电磁炉,且在万年市场四楼一仓库内存放有假冒产品。

2015年10月20日,经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经检大队报案,相关执法人员当即对被告刘珍商铺及仓库进行现场侦查,在现场发现有228台“Meida美的电器”电磁炉,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没收。

2015年11月19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被告刘珍实施行政处罚。

被告刘珍非法销售的电磁炉外包装及面板上均印有“Meida美的电器”字样,其中“Meida”字样与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被告刘珍所销售的侵权产品不具备质量条件,无法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极易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根据现场的查处情况及被告刘珍商铺的经营范围可知,被告刘珍是批发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量较大,给原告美的公司的商业声誉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原告美的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肃清假货市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刘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Midea”字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其中“Midea”字母商标的M做了环绕圆形的艺术处理,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47888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磁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2014年9月1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7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其子公司美的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在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并特别授权美的公司有权对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1月13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城分局作出了西工商新处字〔2015〕第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5年9月28日,刘珍从一上门推销小家用电器的人手中购进了外包装和电磁炉面板上均打有“图形+MEIDA、美的电器”字样的智能变频电磁炉62箱(每箱4台、每台进价60元)、并以每台7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了20台,剩余57箱(228台)被依法查扣、其违法经营额为18600元。

刘珍经销的外包装、电磁炉面板上均打有“图形Meida美的电器”字样的智能变频电磁炉,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形Midea”构成相近似。

刘珍不能提供所销售电磁炉的合法有效证明,并承认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拍摄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电磁炉57箱(228台);

2、处以罚款2000元。

”美的公司为提起此次诉讼支出诉讼费2175元,聘请律师费1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珍的销售行为是否侵害了美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责任的承担。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号“Midea”字母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美的公司在生产、储存、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故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刘珍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Meida”标识,与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均表现为英文字母,仅在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刘珍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中涉及的商标与美的公司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标识已经构成类似。

由于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关联,故刘珍的销售行为已经侵害了美的公司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刘珍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被工商部门查扣,刘珍是否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美的公司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故美的公司主张刘珍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美的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刘珍是否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被控侵权商品价值、侵权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认定刘珍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刘珍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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