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2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枣阳市小李家电家具摩托城,经营者:李远方,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才,系被告枣阳市小李家电家具摩托城经营者李远方之父。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枣阳市小李家电家具摩托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