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50号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王愉飞。
委托代理人:杨始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大道***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徐斌毅。
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