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48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夏津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夏津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