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心苒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明智社区9组西1号。
法定代表人:邢春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梵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商路76号钜建大厦龙华阁16C。
法定代表人:韦祖锰,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心苒服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梵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杭州心苒服装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心苒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