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45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西环路1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三河市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