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54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张定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中山市鑫同登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9××××.1、专利名称为“围墙护栏(005)”】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
原告又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