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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304刑初401号
案件名称陈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霖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霖,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微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霖向房东陈某2租赁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胜利北街XX号的房屋,并通过网络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价格订购了一批假冒万斯牌帆布鞋(商标名“VANS”)存储在上述出租屋中。

被告人陈霖将所购买的假冒万斯牌帆布鞋在网上转卖牟利,并雇佣工人徐某负责按送货单送货。

其间,被告人陈霖以每双假冒万斯牌帆布鞋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林某5双、销售给朋友陈某11双。

同年11月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出租屋中查获假冒万斯牌帆布鞋1080双,扣押送货单31本。

经统计,被扣押“送货单”31本共计成功销售假冒万斯牌帆布鞋1436双,平均每双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0.88元,共计销售人民币87425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霖销售明知是���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3475.4元(其中销售既遂价值人民币87725元,销售未遂价值人民币657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霖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霖向房东陈某2租赁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胜利北街XX号的房屋,并通过网络以每双人民币45元的价格订购了一批假冒万斯牌帆布鞋(商标名“VANS”)存储在上述出租屋中。

被告人陈霖将所购买的假冒万斯牌帆布鞋在网上转卖牟利,并雇佣工人徐某负责按送货单送货。

其间,被告人陈霖以每双假冒万斯牌帆布鞋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给朋友林某5双、销售给朋友陈某11双。

同年11月1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出租屋中查获假冒万斯牌帆布鞋1080双,扣押送货单31本。

经统计,被扣押“送货单”31本共计成功销售假冒万斯牌帆布鞋1436双,平均每双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0.88元,共计销售人民币87425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霖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2804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鉴定意见(1)鉴定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证实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被扣押的1080双鞋子均是假冒范斯(VANS,INC)商标的商品,A064型号的相似款价格465元,该商标的注册人是美国范多伦橡胶公司,类别为鞋和衣服,注册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

(2)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1080双假冒“VANS”注册商标帆布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扣押的1080双假冒鞋市场价格为232.5元/双,共计价值人民币251100元。

2.书证(1)诉讼文书,证实本案的诉讼程序及强制措施程序合法有效。

(2)侦查报告,证实本案发案、立案及破案过程。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霖于2016年11月1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胜利北街XX号储藏室门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4)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陈霖案发时已成年,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以及各证人身份信息,均已成年。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日对陈霖租用的拱辰街道胜利北街XX号储藏室进行搜查,搜查到1080双疑似万斯牌布鞋(万斯牌A065型号111双,万斯牌A064型号190双、万斯牌A063型号260双、万斯牌A03型号130双、万斯牌A02型号130双、万斯牌A01型号160双、万斯牌A085型号99双)、联想牌电脑一台、送货单31本并予以扣押。

(6)工作说明,证实陈霖通过上网在百度贴吧中发布帖子进行假冒鞋的销售,百度贴吧的帖子已被更新无法调取。

(6)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陈霖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以每月2500元的租金向陈某2租赁了胜利北路市物价局内集资房的房屋。

(7)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陈霖指认存放假鞋仓库及涉案假鞋、送货单;

林某指认购买假鞋��点的具体情况(8)送货单2张,证实送货人三剑,2016年9月14日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送货一双A63给阿朋,于2016年10月18日送货A01三双、A65一双、A64一双给小黑。

(9)销售情况统计表,证实经公安机关统计被扣押的31本送货单,9月送货718双48765元,10月送货718双,38660元,共计送货1436双,共计87425元,平均每双60.88元。

3.辨认笔录证实陈某2、徐某、林某辨认出被告人陈霖。

4.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证言:其于2016.9.20日左右被陈霖雇佣送货,每月工资2800元,刚做一个多月,陈霖还没付工资,涉案被扣押在胜利北街XX号储物室的鞋子是老板陈霖的,储物间也是陈霖租的,所销售的是万斯牌经典款的鞋子,都是假冒的,销售六��型号的鞋子,颜色花纹不一样,款式一样。

送货单是用于给顾客送货的,客户收货以现金支付给其或者陈霖,给其的会转交陈霖。

没有见过房东。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31本送货单是陈霖每天销售情况登记的,经核对EXCEL表格汇总的数据和送货单一致。

(2)证人陈某2证言:其将涉案房屋和储物间租赁给陈霖,不知道陈霖的用途。

(3)证人林某、陈某1证言:是陈霖的朋友,在陈霖的胜利北街XX号储物间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5双、1双万斯牌布鞋。

4.被告人陈霖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霖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53475.4元(其中未销售金额人民币6575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鉴于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交违法所得款及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也同意将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霖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零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暂扣的假冒万斯牌帆布鞋一千零八十双,及联想牌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由押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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