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339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赵冬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春天故事第***幢*单元*层**号。
个体经营者:赵冬。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赵冬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