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51号原告:夏棋强,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1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施红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虹、游美琴,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英盟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6号H-1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燕。
原告夏棋强与被告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南京英盟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棋强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1、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ZL201220460800.8号专利权的产品;
2、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赔偿夏棋强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含维权合理费用);
3、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ZL201220460800.8号专利权的产品;
4、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夏棋强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含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夏棋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棋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夏棋强负担。
原告夏棋强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