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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与天津宝石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与天津宝石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天津宝石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404号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

法定代表人:邱华林,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知叡,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宝石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宁。

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诉被告天津宝石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以与被告天津宝石车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天津市静海电动车塑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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