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48号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伟,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一江中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汝银,职务: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昌,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一江中一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一江中一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汇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4.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