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1执41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
被执行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耀。
本院在执行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元。
目前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离开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XXX室去向不明。
经向上海市相关房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车管所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除了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上海市昌平路支行一个账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被执行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离开经营场所去向不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