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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民初2731-2732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莲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731-2732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G。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小斌,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3号3楼E24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H。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莲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新路金龙工业区63栋东区4楼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

法定代表人:俞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勋健,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婵,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杨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莲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余款人民币142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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