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1485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853号原告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E。

法定代表人向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亚香,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中投国际商务中心A座3层ABC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F。

法定代表人吴显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芝,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中二道5号生产力大楼D单元三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子惠,女,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投哪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哪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追加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国际深圳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百度国际深圳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是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百度国际深圳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7月25日,是国内首批研发互联网金融解决方案的先行者,中国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重点扶持软件开发企业,连续四年被深圳市政府列为重大项目。

荣获胡润2016中国最具潜力新金融企业、深圳市互联网企业杰出贡献奖等诸多荣誉。

2013年12月31日,原告开发完成了具有独创性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营业务产品迪蒙网贷系统V2.0,随后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申请并取得了软著登字第0692768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取得了第16529302号“迪蒙”、第14636901号“迪蒙网贷系统”商标注册证。

2014年开始,原告通过企业宣传画册、官方网站、第三方媒体等途径对“迪蒙”系列产品(包括迪蒙网贷系统、迪蒙众筹系统等计算机软件)及品牌进行大范围大力度的宣传。

经过原告精心经营及媒体大量宣传,涉案商标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目前原告已为900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迪蒙网贷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市场占有率及品牌影响力业界遥遥领先。

被告投哪公司是网络借贷平台“投哪网”的经营者,2016年7月始,被告投哪公司为宣传推广其网贷平台非法盗用“迪蒙”注册商标,对原告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恶意拦截。

被告投哪公司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上,非法将“迪蒙”设置为广告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涉案链接“迪蒙网贷[官网]AAA级网贷平台”极具误导性,让公众误认为涉案链接网站的是原告的官网、是原告经营的网贷平台。

事实上“迪蒙”及“迪蒙网贷”是原告特有的与企业字号及产品名称相关联的品牌形象,被告投哪公司将与其企业及产品名称均无关联的“迪蒙”设置为关键词,指向其自身网站链接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及诚实无欺的商业道德,实际上是“傍名牌”。

该行为吸引了原告大量潜在客户对被告的关注,增加了被告投哪公司网站的展现量,破坏了涉案注册商标与原告及其产品的特定联系,减少了原告基于注册商标的无限商誉价值,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

原告是互联网企业,经营的是互联网产品,原告的客户和产品订单百分百来自于百度搜索。

2015年7月至9月原告网站涉案关键词“迪蒙”月均浏览量均达到3500百人次以上,但自2016年7月被告投哪公司对原告进行关键词拦截后,原告网站此关键词月均浏览量骤降为2000人次以下,同比减少55%以上;

涉案另一关键词“迪蒙网贷”浏览量更是断崖式下滑,减幅达到85%以上。

被告投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存及发展。

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迪蒙”标示;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或深圳特区报财经版面刊登书面声明,消除因被告投哪公司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纠纷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性,因此法院在确定管法院是不仅要遵守管辖的一般规定,还需根据互联网的特性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已充分认识到根据网络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特点,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为此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因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因本案中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故无法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综上,被告百度网讯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的电信机房内。

本着便于案件事实查明、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投哪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本案应依照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确定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