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123号原告:彭智勇,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邵凌云,经理。
被告: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郭英飞,经理。
原告彭智勇与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智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