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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尧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5002号
案件名称5002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尧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尧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500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尧根。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朱尧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得阁公司撤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此款已由一得阁公司预交),由一得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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