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500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尧根。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朱尧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得阁公司撤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此款已由一得阁公司预交),由一得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