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1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洲,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淋,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碚区静观镇兴广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号,注册号500109600162460。
经营者:王承容,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静观镇兴广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