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650号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王长路。
法定代表人:徐维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飞,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冲口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汪展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腾飞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安徽徽风新型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