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429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涛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