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013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名仕堂鞋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增槎路107国道凰岗路口(自编28号)首至二层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内自编****号。
经营者:刘元阶,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市场地址:白云区石井街增槎路107国道凰岗路口(自编28号)首至二层、凤凰大街1号首至三层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委托代理人:阮利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名仕堂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