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0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承强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新蕾路**号。
经营者:刘承强,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吉美百货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临时菜场仓库。
经营者黄耀武,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承强副食超市、张家港市杨舍东城吉美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