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444号原告:无锡威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书院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E法定代表人:虞建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向东,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一路富威大厦9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J法定代表人:尹宝林。
原告无锡威卡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威卡特公司)诉被告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威卡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无锡威卡特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依法成立,专业从事各类专用自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等。
于2010年8月16日取得WELcutt第713370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
原告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系2014年9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雷同,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开办的网站及商品标识均侵犯原告商标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侵权行为明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威卡特作为企业名称;
2.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
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4.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万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佛山威卡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所以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中,被告佛山威卡特公司的住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对佛山市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威卡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