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41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明亮美术用品商行,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207号小商品批发市场文体用品城二层71号。
经营者:李亮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明亮美术用品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