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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锋、刘必晃、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5民初8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锋、刘必晃、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许锋,刘必晃,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川15民初8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男,1983年2月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许锋,男,1980年2月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刘必晃,男,1978年9月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栋4楼F1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切生,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锋、刘必晃、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作为第X号的“欧普”及第X号“OPPLE”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原告及相关企业被社会高度认可,获得了各种荣誉,第X号的“欧普”及第X号“OPPLE”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6年7月2日,被告许锋在销售假冒“OPPLE”商标商品时被宜宾市筠连县公安局现场挡获,商品销售价格约57000元。

2016年7月14日,宜宾市筠连县公安局在许锋居住处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一出租屋里查获价值454358元的假冒“OPPLE”商标的商品。

2017年4月17日许锋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被告许锋多次从浙江张义处购进由被告深圳市欧科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标示为“OPP.LE”的开关、插座等电器,并称其为欧普产品长期销售,仅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许锋就��账给张义共32万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论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不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

许锋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缓刑后,缓刑执行应当交由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许锋的户籍所在地也不在宜宾市辖区内。

综上,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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