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4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龙达超市,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大小区***栋***室。
经营者:魏洪伟。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龙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2017年8月8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