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69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安乐路二分店,经营场所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经纬路交汇处吉祥苑5栋102室。
负责人:王东华。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新天地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2017年8月10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