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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芹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刑更1613号
案件名称田芹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13号罪犯田芹,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盐城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田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田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田芹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附加刑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芹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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