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刑初260号被告人丁家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浙03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由下往上第11行新坡乡义屋村张古坪组4号现更正为新陂乡义屋村张古坪组4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刑初260号被告人丁家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浙0303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由下往上第11行新坡乡义屋村张古坪组4号现更正为新陂乡义屋村张古坪组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