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1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92年07月15号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