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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海绮涟实业有限公司、陈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083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上海绮涟实业有限公司、陈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上海绮涟实业有限公司,陈剑,胡红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83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绮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经理。

被告:陈剑,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胡红思,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上海绮涟实业有限公司、陈剑、胡红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金水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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