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00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北苑路**号*幢*楼第2卡商铺。
经营者:林谋军,男,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区新世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