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00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信诚创意园第四、第十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男,土家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上海墨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5幢1450室。
法定代表人:万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墨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