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68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晓峰,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晓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