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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6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程晓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1民初7686号
案件名称7686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程晓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程晓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68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晓峰,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晓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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