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414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昌县城关镇双鸿五金水暖总汇,住所地甘肃省永昌县。
经营者:杜德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慧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昌县城关镇双鸿五金水暖总汇、温州品尚公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